申请人:世界女神国际总会(全球)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3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委托专业团队设计而成,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68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8930号“爱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其他区分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设计订单截图及聊天记录;2、国际版权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