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叙永皇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2188号“川觉味 CHUANJUE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无论从外观还是含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92237号“川嚼味”商标、第14802563号图形商标、第8570005号“百顺发购物及图”商标、第16223065号“泉参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援引其他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案例,恳请秉持一致的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川觉味”与引证商标一“川嚼味”呼叫、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