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元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0468号“明天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52111号“明天 TOMORROW及图”商标、第18911030号“明天生活MINGTIANSHENGHUO及图”商标、第11139929号“明天汇 WHAT A WONDERFUL TIME及图”商标、第10833984号“TOMORROW及图”商标、第1229857号“天明TIAN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明天”,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