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淘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4296号“蓝核理工 B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58264号“蓝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页、办公场所照片、培训证书、域名证书、荣誉证书、合作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蓝核理工”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蓝核”,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