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大丰中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4119号“罗伊 ROY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06651号“ROY”商标、第10948994号“罗伊 LUOYI”商标、第8806924号“RO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罗伊”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罗伊”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ROYTECH”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ROY”,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扳手、电池机械、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泵、涂漆机、织布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机械、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喷漆机、空气冷凝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织布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动调节燃料泵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