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1262号“流亭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流亭”为行政规划街道办事处,而“流亭村”所指的是村庄组别的地方名称,含义差别较大。申请商标与第1072848号“流亭 LIU TING”商标、第6557723号“流亭 LIUTING”商标、第12510091号“流亭 LIU T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盛大酒店网站详细介绍截图;2、西流亭村及东流亭村网络介绍截图;3、流亭街道办事处官网详细介绍截图和360百科有关流亭街道办事处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罐头;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酱猪蹄”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流亭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流亭”,四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