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龙王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4200号“蚂蚁推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000874号“FOUNDED IN ANT TO PROMOTE 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mayituitui”域名注册截图;
2、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商标部分使用图片;
4、申请人部分合作伙伴。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蚂蚁推推”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蚂蚁地推”文字构成、含义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的销售范围、宣传规模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