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TTEAU PTY.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171号“Matte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35386号“马但Matthan”商标、第16279867号“MATTER”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