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5921号“卓品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236953号“卓品”商标、第15237113号“卓品”商标、第4803411号“新卓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卓品药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卓品”,与引证商标三“新卓品”文字构成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