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集光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1214号“J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870226号“洁视野 JIEVISION”商标、第8594710号“GEERMEI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