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龙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3499号“极梨BEST P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与原料、成分特点相联系,且具有显著图形部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极梨BEST PEAR”用在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