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青松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9745号“安江高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类别并非是具有歧视的商品,且在先已经有诸多包含“庙”字的商标注册成功,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未经设计的普通字体文字“安江高庙”组成,该商标中含有“庙”,是宗教活动场所,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