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98682号“厦钨XIAW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厦钨XIAWU 17998682

阅读:40290 2018-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布朗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对第17998682号“厦钨XIAW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厦钨”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

  申请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布朗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对第17998682号“厦钨XIAW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厦钨”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且是申请人的企业简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厦钨”享有在先权利。2、申请人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钨冶炼生产厂商,“厦钨”作为申请人企业简称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厦钨”商标已经在三氧化钨、稀土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企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同时还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介绍资料;3、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证据;4、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对“厦钨”的使用;4、关于“厦钨”的媒体报道;5、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6、申请人参展证据;7、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享有字号权,亦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其它商标均出于被申请人的创意设计,不存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恶意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碘、酸、钨酸钙、碱、工业用氧化钴、钨酸、甲烷、苯酸、工业用淀粉”商品上。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500多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括“洛华施奇 LOHSQ”、“NB及图”、“UGG”、“金鹅”、“波罗劳伦”、“玩者荣耀”等与他人在特定领域知名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正处于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委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近似,以及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字号使用的行业领域密切关联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厦钨”作为申请人企业简称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且在钨制品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厦钨”一词并非固有词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其对申请人及其企业简称“厦钨”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企业简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主营的钨制品行业具有密切关联的钨酸钙、钨酸商品上,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在钨酸钙、钨酸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淀粉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主营领域存在一定差距,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将“厦钨”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淀粉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之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鉴于申请人该项评审主张证据不足,故我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其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500多件标识不尽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洛华施奇 LOHSQ”、“NB及图”、“UGG”、“金鹅”、“波罗劳伦”、“玩者荣耀”等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998682号“厦钨XIAW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厦钨XIAWU 17998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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