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08278号“EVIT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4866号“EV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引证商标共存,认为两者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两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上述《同意书》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