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0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93518号“PRIVA及图”商标、第3008561号图形商标、第5035750号图形商标、第15265640号“新数聚酷Newdigital及图”商标、第18540261号“BETTERGRI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