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遂宁市国丰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0596号“涪江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403号“涪江牌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