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希马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0765号“musixm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musixmatch”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62043号图形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