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拉斯通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5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本身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商业使用,在市场中起到了指明产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手册、包装盒、记事本、经销协议及发票、杂志宣传、域内外注册证明及相关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防冻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一般消费者已能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