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2990号“英雄联盟 LEAGUE LEG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在网络游戏领域早已驰名,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04365号“英雄X联盟”商标、第12904378号“英雄联萌”商标、第15646250号“英霸联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已对上述三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三件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及“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游戏知名度证据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数据流传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英雄联盟”及拉丁字母组合“LEAGUE LEGENDS”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英雄联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英雄联盟”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英霸联盟”及引证商标三“英雄联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