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6385号“YESDROID 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YESDROID YES”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4462号“雅士YES”商标、第4474695号“YES”商标、第4599223号“YES”商标、第4599226号“悦仕YES”商标、第5403084号“衣速YES”商标、第6965156号“YES!amamoto”商标、第8782270号“YES!amamoto original”商标、第19905615号“YES”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