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鑫好麦的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8592号“matedo 麥的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79345号“迈德多 MADEDO”商标、国际注册第881089号“MARE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