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7482号“MONOLO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84618号“独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及其所有人所属领域完全不同。二、申请人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珠宝领域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知名度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信息及其所有人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ONOLOGUE”与引证商标的中文汉字“独白”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