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宏泰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8500号“Hom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03242号“HOME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ometech”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OMETECH”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