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莎莎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3717号“SASA美丽人生慈善基金 MAKING LIFE BEAUTIFUL CHARITY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17586号“美栗人生 MERI LIFE”商标、第16902946号“美丽人生”商标、第5869390号“美丽人生 BTIM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含有“基金”,但包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ASA”商标和商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三、申请商标已在香港获得注册。许多包含“基金”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对应关系。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官网、官方旗舰店打印页,申请人及其“莎莎/Sasa”商标的知名度证据材料、申请商标在香港注册证书、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的名称为“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基金”与其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商品系由“SASA美丽人生慈善基金”提供,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或提供商品与公益事业存在紧密联系,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对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品的来源、性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ASA美丽人生慈善基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美栗人生”、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美丽人生”,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