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礼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2996号“RED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95400号“红色立方 RED”商标、第16758269号“R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类似的3501、3502类似群组的服务项目,仅保留3503类似群组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项目。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97183号“RED RETAIL DECISIONS”商标、第9337575号“RED SHO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3503类似群组的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一、四类似的3501、3502类似群组的服务项目,即“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仅保留3503类似群组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项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3501、3502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3503类似群组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RED5”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RED”,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