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872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387225

阅读:173572 2018-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7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8694号“果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

  申请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7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8694号“果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特征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领导检查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参展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能源分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水”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872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3872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7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