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初康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京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733084号“猛兽MENG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1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60965号“文渊狮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65114号“文渊狮城及图”商标、第6621364号图形商标、第526266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