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齐鲁云商物资交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5038号“齐鲁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9975号“齐鲁QI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0090号“齐鲁联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0666号“齐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4563号“齐鲁货物快运QILU RAILWAY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89183号“齐鲁交通发展集团Qilu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15991号“齐鲁酒地 QILU WINE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若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商务局文件、协会通知、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1、山东鲁中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山东齐鲁云商物资交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齐鲁云商”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齐鲁”,引证商标二文字“齐鲁联动”,引证商标四文字“齐鲁货物快运”,引证商标五文字“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引证商标六文字“齐鲁酒地”均包含文字“齐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相关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货物贮存;管道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能源分配;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递送(信件和商品)”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仓库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