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象山商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5552号“微码农WEIMA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891875号“码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显著性、整体外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具有特殊的含义,且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