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8187号“椰果世家 NATA DE COCO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不易造成对主要原料的误认。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第14341625号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相关判决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宣传材料的等。
经审理查明:依据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54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院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1070号行政判决书,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9001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椰果世家 NATA DE COCO FAMIL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两项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椰果”,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复审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