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43074号“时代光影SG-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代光影SG-CULTURE MEDIA及图 21643074

阅读:77660 2018-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074号“时代光影SG-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8612987号“时留光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7697号“时代…

  申请人: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074号“时代光影SG-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8612987号“时留光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7697号“时代艳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6450号“时代光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39729号“时代光华卫星商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共存于书籍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可区分性。 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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