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8214号“空降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2308202号“空降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请求我委确认该事实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空降兵”及图形组合构成,两商标整体外观无明显区别,二者共存于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