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子儒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3513号“大骞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06707号“大谦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23177号“大千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75305号“大千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读音相同,仅一字之差,共存于“现场表演”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