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建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0538号“四季方舟Four Seasons Ar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8442453号“四味方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5518号“俊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99728号“俊皙JUNC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34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34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