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朵棉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7608号“斑马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70541号“斑斑 ZEBRA”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734952号“斑玛藏茶”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斑马”与引证商标二主体识别部分文字“斑玛”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体识别部分“ZEBARA”可译为“斑马”在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