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莱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282号“MICAM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5188832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
申请人:贝莱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282号“MICAM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5188832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