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唐健文艺术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9379号“缘聚天下 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57995号“和玉缘 缘 人玉结缘及图”商标、第5498254号“缘份咖啡美食FATE COFFEE FATE及图”商标、第10725668号“绿缘食坊及图”商标、第11741240号“集味缘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概况;
2.申请商标设计理念;
3.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及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缘”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缘”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