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程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8121号“程龙国际Cheng Long Guo 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24123号“程龙C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程龙国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程龙”,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