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VMH FRAGRANCE BRANDS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4339号“Rose Arde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0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中文字的含义;共存具有“玫瑰花”含义的文字和图形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