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2222号“永和大王 认真才够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对应关系,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8240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永和大王”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永和大王部分门店照片及分店名单列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各大媒体关于“永和大王”的相关报道;使用、宣传、推广申请商标的各种证据材料;相关参考商标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永和大王 认真才够味!”,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永和大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以“永和”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