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12004号“青年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年汇 21712004

阅读:56644 2018-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2004号“青年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29409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9421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531…

  申请人: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2004号“青年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29409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9421号“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53148号“青年会2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0月28日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字(2017)第W19858号《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83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10月28日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字(2017)第W19859号《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8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12004号“青年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年汇 217120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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