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蚁坊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0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43717号“鹰眼舆情 YINGYANYU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9432号“蔚蓝的故乡 HEAVEN OF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图形外观、整体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既能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广泛的消费群体。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2、申请人荣誉资质;3、申请商标服务合同;4、申请人服务及产品发票;5、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6、申请商标宣传册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