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赛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2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88264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15806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创作说明、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销售等情况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主要特征、图形结构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