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18号“FUTURE FORUM 未来论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状态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6673667号“未来商城 WEILAISH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7237号“未来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56505号“未来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66822号“未来广场 W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14480号“未来科技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120479号“FUTURE W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636461号“夏日锋尚 FUTURE SUMMER FENG ILOVE THE SUMMER BECAUSE OF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792547号“Future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790890号“FUTU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829485号“新城控股 FUTURE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七、八、十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提交其与七、八、十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七、八、十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故上述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七仍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来论坛”及引证商标七“未来”,其中文部分中“未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显著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其与引证商标八、十均包含外文“Future”,且申请商标中外文“FUTURE”与引证商标十一FUTUR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及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文字处理、商业信息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及引证商标十二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及引证商标十二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及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