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10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状态中。申请商标与第8774263号“未来教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97098号“未来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40137号“未来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三、四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未来论坛”,与引证商标一在字体、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二者已构成相同商标,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汉字“未来”,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