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16号“FUTURE FORUM 未来论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状态中。申请商标与第15099106号“未来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6185号“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92547号“Future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62156号“富昌 FUTURE F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UTURE FORUM 未来论坛”与引证商标五“富昌 FUTURE FUCHA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在先申请商标。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故上述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来论坛”、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中“Future”,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汉字“未来”,二者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话业务、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光纤通讯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的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