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国际陆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19026号“郑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26070号“郑欧ZHENGOU”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2268号决定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物流运输;船只运输”等指定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