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50408号“DEKOR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KORON G1050408

阅读:148998 2018-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思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ULCHENKO VYACHESLAV NIKOLA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0408号“DEKO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8787号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思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ULCHENKO VYACHESLAV NIKOLA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50408号“DEKO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8787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08月12日至2016年08月1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地毯衬垫物;3.地板覆盖物;4.门前擦鞋垫;5.亚麻油毡;6.壁纸”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并撤销商标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未予答辩,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停止使用案件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及补充证据:

  1、经公证的2012年11月26日潥阳新元窗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复审商标聚氯乙烯窗帘的销售合同及2016年8月2日签订的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2、经公证的南通柏丽思塑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远华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国鑫宏达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朗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PVC百叶窗产品、PVC防滑浴室垫、胶板胶膜的产品销售合同、购买合同、产品装箱单、产品订单等。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的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向我国提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4月9日,经商标局核准其向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专用期限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7类“浴室防滑垫;地毯衬垫物”等商品。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1.浴室防滑垫;2.地毯衬垫物;3.地板覆盖物;4.门前擦鞋垫;5.亚麻油毡;6.壁纸”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起撤销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评审请求、提交的在案证据及上述查明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08月12日至2016年08月11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1.浴室防滑垫;2.地毯衬垫物;3.地板覆盖物;4.门前擦鞋垫;5.亚麻油毡;6.壁纸”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销售合同、产品订单、装箱单等证据均在指定期间内,涉及商品为复审商标的“PVC百叶窗产品、窗帘、PVC防滑浴室垫”等商品,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销售的方式对复审商标的“PVC百叶窗产品、窗帘、PVC防滑浴室垫”等商品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的实际使用。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浴室防滑垫;2.地毯衬垫物;3.地板覆盖物;4.门前擦鞋垫;5.亚麻油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PVC百叶窗产品;窗帘;PVC防滑浴室垫”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1.浴室防滑垫;2.地毯衬垫物;3.地板覆盖物;4.门前擦鞋垫;5.亚麻油毡”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涉及在“壁纸”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壁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浴室防滑垫;地毯衬垫物;地板覆盖物;门前擦鞋垫;亚麻油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壁纸”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50408号“DEKOR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KORON G1050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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