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丽辉
委托代理人:湘盾(湖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6880号“老兵湘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老兵湘韵”具有特殊含义,用作商标不存在任何的不良影响。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部分已注册湘韵商标档案打印件;部分例证商标档案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老兵湘韵”中“老兵”是对曾在军队服役的老资格军人的尊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