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二妮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虎军农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6日对第19051984号“王二妮WANGERN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出生于陕西,是内地知名女歌手、北京歌剧舞剧院国家一级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中国文联文艺志愿者协会理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六次团代表、陕西省政协委员等。申请人以演唱陕北民歌而闻名全国,从出道直至2016年,申请人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登台,央视还曾多次为申请人录制专场节目。在上述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陕西当地企业,对申请人的知名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并没有合理避让,而且还申请注册了“王二妮”商标,并将该商标与被申请人经营的“炖羊肉”商品结合使用,显然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王二妮”百度百科查询信息;
2.申请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届陕西省艺术节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央视网、搜狐网、新华网、网易娱乐、陕西日报等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4.经公证的申请人在电脑上进入被申请人电商的过程。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于2017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止。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之规定。
我委认为,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网络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王二妮为演唱陕西名歌的内地歌手,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于2014年作为演唱歌手参加了中国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且《巅峰音乐会》节目曾为王二妮举办过专场演唱会。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王二妮的姓名已被中国普通公众普遍知晓。因此,被申请人作为陕西的普通民众之一,对于王二妮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其次,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该情况难谓巧合。虽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申请人王二妮所知名的娱乐领域并无直接关系,但其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的知名度,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姓名权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